【基本案情】
原告李男与被告王女于202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原告李男及其父母诉请由被告王女及其父母返还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
【裁判结果】
通过审理,法官查明李男、王女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三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应以原告李男与被告王女离婚为前提,而法院查明原告李男与被告王女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并不具备返还彩礼的条件,故依法驳回了三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为缔结婚姻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中国传统婚俗的一部分,代表着男方对女方的尊重和对家庭的承诺,也代表着男方家对女方家的经济补偿,其本质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李男、王女婚后产生矛盾,李男及其父母诉讼要求王女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根据“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律规定,婚后应当返还彩礼的前提是离婚;本案李男、王女并未离婚,不符合登记结婚后要求返还彩礼之情形,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通讯员 高亚飞 )
(编辑:易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