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男与被告王女于201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22年3月举行订婚仪式。为缔结婚姻,原告李男给付被告王女15万元彩礼,给付被告王女父母6万元彩礼。订婚后二人及家人间产生矛盾难以化解,后原告向王女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传统婚俗中,儿女的婚姻是终身大事,彩礼通常由男方父母支出,收取彩礼的主体既有女方也有女方父母,故本案中被告王女父母均为本案适格主体。考虑本地习俗及综合案情,法院判决:由被告王女返还彩礼12万元;由王女父母返还彩礼4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通讯员 郭美英)
(编辑:易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