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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仅有短暂同居生活,彩礼需返还多少?|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三)

2024-03-26 09:34:13 来源:人民交通 字体:

  【基本案情】

  张男与王女于2020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张男结婚时向王女转账20万元并备注为“彩礼”,转账6万元备注为“零花钱”。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矛盾,双方于同年1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存续不足两月。经查,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王女支出部分费用。离婚后,张男向王女索要彩礼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女返还全部彩礼共计26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其目的是双方能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20万元外,备注为“零花钱”的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人们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即彩礼数额共计26万元。本案中,双方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之名,但从后续筹备婚宴、拍摄婚纱照的情况看,双方仍正处于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筹备中。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王女收取彩礼后两人有共同筹备婚宴、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故应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判令王女返还彩礼18万元。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实质为传统的彩礼返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时,“共同生活”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而对如何认定“共同生活”,法律尚无统一的适用标准,应当各案而论。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长期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两人已经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以及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通讯员 贾小霞)

(编辑:易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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