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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的都是彩礼?不见得!|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2024-03-21 11:08:03 来源:人民交通 字体:

  (通讯员 肖倩)给了的都是彩礼?彩礼作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既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承诺。但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彩礼问题已不局限于个人、家庭,而延伸到社会,频频成为引发矛盾冲突的导火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聚焦涉彩礼纠纷的难点痛点堵点,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诉讼主体资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为何介入彩礼这项习俗?对适婚男女而言,彩礼究竟意味着什么?高价彩礼因何而生?又将何时休?神木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精选出家事审判专业化五年来涉彩礼纠纷十个典型案例,通过真实案例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基本原则,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明晰彩礼范围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对哪些不属于彩礼作出反向排除,进一步细化了彩礼返还规则。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从源头上规范给付彩礼行为,引导父母从子女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推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开始于爱,让彩礼定位于礼。

  【基本案情】

  原告李男与被告王女于2020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陆续向被告转款“520”“1314”“5200”等款项共计25600元。2020年12月二人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婚礼当天,原告李男给被告王女亲戚礼钱现金12500元。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李男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向被告王女转账工资36000元、奖金26800元,用于双方购买生活用品、衣物、加油、外出旅游等共同生活支出。2022年2月,二人产生矛盾后被告王女搬回娘家居住,现二人均感已无法共同生活、无登记结婚的意愿,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致使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二人在恋爱期间向被告所转款项25600元及给付被告亲戚礼钱现金12500元,但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所转款项系带有特殊意义的“520”“1314”等,且金额较小,是基于满足双方感情表达需求的赠与,不属于彩礼之列,不应当返还;关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向被告亲戚给付的礼钱现金,考虑到系本地习俗,被告给原告亲属在此期间亦有类似支出,且该款项的收款方亦非被告,故该款项不再返还;对于原告李男向被告王女转账的工资36000元、奖金26800元,因该笔款项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生活用品、衣物、加油、外出旅游等共同家庭支出,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不能缔结婚姻系完全因女方的过错造成,故该笔款项亦不属于彩礼范围,不予返还。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请未被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青年男女同居的现象愈发普遍,恋爱初,“你如山间清爽的风,如古城温暖的阳光……”;同居时,“爱你就像爱自己,我的money都给你,反正最后我们会结成连理”;分手后,“既然你要分手,那就还钱!”的确,不是每一段恋爱同居关系都能走进婚姻,那么双方在此期间的金钱往来该如何认定呢?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尤其是带有特殊含义“520”“1314”的转款等,该类型支出通常是为表达感情而馈赠给对方的小额赠与,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应视为一般性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分手后也不予返还;此外依据聘礼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给予对方亲戚的红包,并非对一方个人的赠与,不应当计算至彩礼返还数额之内;在男女双方未能顺利缔结婚姻的前提下,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的工资、奖金等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支出部分,如购买生活用品、外出旅行等相关事宜,属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支出,该款项已转化为实物,亦不属于彩礼范围,不予返还。

  恋爱虽甜蜜,亦需理性和冷静,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不应把金钱当成衡量感情的砝码,真诚关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桥梁。

(编辑:易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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