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男与被告王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随即订婚,男方给付了女方16万彩礼。2019年1月李男、王女登记结婚,三个月后两人协议离婚。后双方对彩礼返还数额发生分歧,李男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通过审理,法官发现李男、王女以及双方父母在两家结亲前并无交集,李男、王女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后,并未像大多数男女一样经由恋爱再步入婚姻殿堂,而是一经相识即在父母的撮合下订婚、结婚,男方按照女方要求给付了数额较高的彩礼。婚后李男、王女相处仅三个月,便在无实质性矛盾的情况下闪离。显然两人结合并非基于感情,更多的是出于利益考量。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两人虽然登记结婚,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给付彩礼数额过高,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双方过错等事实,最终调解由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3万元。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彩礼因其财产属性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质疑,比以往任何时代更能挑动男女两方家庭的敏感神经。我国法律对是否给付彩礼以及给付多少并无明确规定,通常由缔结婚姻双方自主协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李男、王女经人介绍认识后闪婚闪离,男方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境地,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立法精神违背,故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女方返还男方大部分彩礼。
当下,有些人缔结婚姻时过度强调彩礼,认为彩礼不可或缺,甚至追求高额彩礼,往往扭曲了婚姻的本质,将缔结婚姻变成一种交易,忽视婚姻是基于爱情的结合,不仅给家庭生活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可能导致婚姻中的不平等和利益冲突,为日后生活埋下了不和谐的种子。
(编辑:易军辉)